一竞技平台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一竞技平台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国(境)内研究生和本科、少数民族预科班、专科学生、中专学生(以下称学生)。国(境)外留学生的住宿管理参照《一竞技平台来华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一竞技平台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积极向上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由后勤保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安全保卫处、计划财务处、国际合作交流处及各学院各司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第五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公共区域环境卫生、门卫值班、设施设备管理、日常住宿管理,协助开展学生日常行为养成教育等;党委学生工作部 3(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学院及学生组织在学生公寓开展的教育管理工作,参与公寓内学生的管理与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反馈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安全保卫处负责学生公寓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及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检查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学生住宿费的收取、退还等工作;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国(境)外留学生的住宿管理;学院负责学生在学生公寓的思想教育及日常行为养成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支持学生公寓不断改善学生生活条件,指导并支持学生公寓参与学生公寓标准化建设及国家、省、市各类学生公寓评奖评优工作。
第三章 入住、调宿与退宿管理
第七条 学校统招的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基本学制内研究生、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交流学习的本科生、留学生,按时缴纳住宿费方可入住学生公寓。
第八条 新生入校住宿时,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将房源分配给各学院,学院进行二次分配,将床位具体分配到学生,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九条 住宿人员因身体或其他原因需要调宿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在指定学院房源内进行调宿,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条 住宿人员因个人原因退宿,应在“综合信息门户—宿舍申办”模块提交退宿申请,经辅导员审核、学院审批,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一条 住宿人员有下列情况的,应按照相应规定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并搬离宿舍。
(一)结束在校学业或超过教育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开除学籍等);
(二)因休学、保留学籍、出国(境)交流等原因离校超过六个月(含)的;
(三)其他应予退宿的情形。
第十二条 住宿人员退宿时,须及时办理退宿手续,于一周内带走个人物品,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遗留物品,由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按废弃物品处理。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三条 住宿人员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自觉参加消防演练、演习等安全教育活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防范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维护公寓和自身安全。
第十四条 住宿人员进入公寓应主动出示“校园一卡通”,通过门禁管理系统进入公寓。“校园一卡通”按指定分配的公寓,授本楼出入权限,若出入权限有误,应及时向楼
管员报告。
第十五条 住宿人员本人疑似或者患有传染病、发现公寓内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患者的,须及时向专业辅导员报备。传染病病人和疑似患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病疑似前,须服从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配合相应的住宿调整或隔离。
第十六条 住宿人员应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的作息时间 5
(早 5:00 开楼门,晚 23:00 关楼门),严禁晚归、晚(早)出、不归。因特殊情况晚归、晚出(23 点关楼以后)、不归的学生,应及时向所在学院请假,学院批准同意后在所在公寓做好登记,返校后及时销假,相关情况报学院备案。
第十七条 住宿人员在学生公寓会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来访人员确需进入学生公寓的,须主动向值班室
报备,经门卫同意后登记进入;
(二)会客时间不超过 1 小时;
(三)每日 20:00 后禁止访客;
(四)严禁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和外来人员。因私自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和外来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一切后果,留宿者须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住宿人员须按照指定的寝室、床位对号住宿,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不得私自转让、出租、出借床位。
第十九条 学校因优化住宿资源和规范集中管理,需对住宿人员进行调整、搬迁时,住宿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严禁小商贩和其他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 对出入公寓的人员所携带的可疑物品,值班人员有权询问和检查。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宿人员有义务自觉维护宿舍卫生,各学院、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将不定期地深入宿舍走访或检查,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各种理由进行阻挠或抗拒。 6
第二十三条 住宿人员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定,有以下行为者,学生公寓工作人员有权制止并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一竞技平台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有权同时取消其住宿资
格。
(一)擅自留宿他人,转让或出租床位的;
(二)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
(三)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外租房的;
(四)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楼内因高声喧哗、起哄吵闹、弹奏乐器,或使用视听设备而不用耳机等,妨害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
(五)酗酒后,在宿舍楼内高声喧哗、辱骂他人、踢门,妨害他人休息,扰乱或破坏正常秩序的;
(六)私自更改供电线路、乱拉电线,或从宿舍走廊照明电路上私自接线的;
(七)阅读、观看、制作、复制、出售、张贴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邪教等内容的书刊、音像或其他物品的;
(八)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九)违反国家和学校一竞技平台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建立、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的;
(十)私藏管制刀具等违禁器具的;
(十一)违章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电烙铁、电热毯、电吹风、卷发棒、 直板夹等)的;
(十二)使用明火(如熄灯后点燃蜡烛、燃放烟花、爆竹等)或存放煤油炉、酒精炉、燃气卡斯炉等任何有明火的器具或焚烧废弃物等行为的;
(十三)存放任何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有腐蚀性、放射性等的危险物品的;
(十四)在学生公寓内故意向窗外乱扔物品危及他人安全的;
(十五)擅自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监控设备的;
(十六)在公寓内有吸烟行为的;
(十七)在公寓内饲养猫、犬、兔、鸟等宠物或有携带宠物入楼的;
(十八)在公寓内进行宗教活动的;
(十九)在公寓内成立非法组织、进行非法集会,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宣传活动的;
(二十)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引起安全隐患和妨碍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住宿人员在住宿期间应自觉维护宿舍秩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住宿人员不得在公寓楼内进行体育活动,以免危及他人和破坏公寓门窗;
(二)严禁高声播放音响、打牌、起哄闹事、摔爆响物等不良行为;
(三)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给电瓶车充电;
(四)汽车应停放在停车位里,严禁占用消防通道;
(五)告示、通知、启事等必须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同意后张贴在指定位置;
(六)住宿人员不得从窗户、阳台出入宿舍,不得到楼顶天台玩耍;
(七)严禁使用吊绳、吊篮从窗户处接送餐食等物品。
第二十五条 住宿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住宿人员不得在学生公寓微信服务群及各类网络平台发布涉及政治、民族、宗教、影响团结及学校声誉等方面和其他违反国家网络信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当言论。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工作人员应遵守从业行为规范,文明礼貌服务,住宿人员有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住宿人员要遵守大学生文明公约,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中发生意见分歧和冲突时,要相互理解,诚恳沟通,遇有不能自行和平解决的问题要冷静克制,及时报告专业辅导员及驻寝辅导员协调解决。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住宿人员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严禁在学生公寓内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增强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传染病防治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条 学生公寓供电时间为早 05:00—晚 23:00,学生考试期间可延长 1 小时(晚 24:00 熄灯)。
第三十一条 住宿人员应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严禁在学生公寓内有以下行为:
(一)在公寓内饮酒、酗酒;
(二)在学生宿舍存放或使用规避智能控电系统的设施设备(变压插排等)以及违章电器;
(三)乱装电灯、乱安插座和在配电设施或线路上乱挂物品;
(四)长时间离开宿舍时不关照明灯、充电器等用电设备;
(五)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引起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住宿人员应增强防盗安全意识,保护宿舍内财物安全。
(一)住宿人员不宜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造成损失责任自负;
(二)住宿人员应妥善保管“校园一卡通”、宿舍钥匙。钥匙丢失应及时向楼管员报告,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个人不得擅自撬门破锁,住宿人员需临借用备用钥匙 10的,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借用,并及时归还。严禁将“校园一卡通”、宿舍钥匙转借他人;
(三)住宿人员离开宿舍或休息时应关窗落锁,门锁损坏应及时报修;
(五)发现可疑的陌生人进入公寓要及时向楼管员或安全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三条 住宿人员在发现火警、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值班室拨打校园 110。发生治安、刑事等案件时,应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安全保卫处及公寓中心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学区开展各类活动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同意,禁止在学生公寓内进行商业活动和传销活动,禁止在公寓内分发传单、推销商品。
第三十五条 住宿人员有监督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如有违反以上规定,楼管员和学生有权向安全保卫处报告并制止该类活动。
第七章 公物管理
第三十六条 住宿人员要服从公寓服务中心的统一管理,有义务遵守和维护公寓秩序、爱护公共财物。
第三十七条 住宿人员要树立勤俭节约意识,自觉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习惯,杜绝长明灯、长流水。
第三十八条 住宿人员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公寓楼内的各项设备、设施的责任,不得私自移动位置或改变布局,不得随意拆卸、调换、丢弃、改装或挪作他用,设备如属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设备、设施经查证人为因素丢失或损坏需照价赔偿。损坏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则由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故意破坏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严禁在家具和设备上私自上锁、钉钉子、乱写乱画、刻字等破坏行为。
第四十一条 住宿人员毕业、退学、休学时要做到文明离校。离校时,应主动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设备。
第四十二条 学生公寓配备直饮水机、开水器、全自动洗衣机、吹风机、刷鞋等设备,满足学生日常所需。
第八章 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每寝室选举寝室长一人,宿舍内务卫生由寝室长安排本室同学轮流值日,每日清扫室内卫生,保持室内卫生整洁。
第四十四条 宿舍内务卫生标准及要求
(一)寝室内物品整齐有序、美观,房间、阳台无杂物、无异味;
(二)地面、桌面、窗台保持清洁、明亮,灯具、书架、写字台要干净;
(三)门上系级标识统一,门面、门上及窗户玻璃要干净;
(四)墙面不准张贴字画,禁止涂、写、刻、画各种印
迹,墙角无灰网;
(五)寝室内不存垃圾,及时扔到指定的垃圾箱;
(六)不准在寝室内乱扔果皮、瓜子皮等杂物;不准在组合床上安装、粘贴任何物品。
第四十五条 住宿人员要自觉搞好个人卫生,每日按要求整理内务。衣服、床单、被罩、枕巾要勤洗勤换,要勤开窗通风,做到卫生清洁、空气清新。
第四十六条 住宿人员要自觉讲究社会公德,禁止向走廊、楼梯及窗外泼水、乱扔杂物、随地吐痰;严禁在公寓内外乱写、乱贴、乱画、贴标语、大小字报、广告及污染墙壁等,保持寝室内外的清洁。
第四十七条 住宿人员要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珍惜他人劳动成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厕所、洗漱间的清洁,便后冲刷,手纸入篓,不随地大小便,禁止随地吐痰、泼水以及将剩饭菜倒入盥洗池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后勤保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
(处)〃研究生工作部、安全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