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技平台印发《一竞技平台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竞技平台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一竞技平台章程》《一竞技平台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一竞技平台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 成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 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安全保卫处、后勤保 障处、校团委、法律顾问室、校学生会等部门和组织的相关 负责人或其代表共同组成,视申诉的性质可以临时增聘有关 专家参加。申诉受理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诉人所在管 理单位师生代表可参加相关会议。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具体受理学生申诉。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审查对学生的处理、处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建议维持、撤销、变更或暂缓执行有关处理、处分决定的复查意见。

第三章 申诉与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申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信息、有效联系方式、有效送达地址;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申诉人本人签名。

第十条  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可以建议申诉人在 3 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二)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三)对已经作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第十二条  申诉人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可以撤回申诉,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复查终止。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除存在不予受理、申诉人撤回申诉等情形外,应当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   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分管学生工   作的校领导批准,可延长 15 日。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   或者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   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申诉复查。根据申诉人申请,也可以采取申诉人到场陈述的方式进行申诉复查。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主任主持召开,也可以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与会委员达到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或者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

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向申诉人确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如有需回避的人员,申诉人可申请回避;

(二)申诉人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或委员会审议未 到场申诉人的书面材料;

(三)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代表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决定认定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超越职权、违反 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可以建议撤销,重新提交原处理或 处分机构作出决定;

(三)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可以建议变更,要求相关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作出决定;

(四)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程序和权限的,可以建议撤销或者变更,要求相关部门予以改正,重新提交原处理或处分机构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作出申诉复查决定,应当出具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信息;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经复查认定的事实、程序、依据;

(四)复查结论;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用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 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 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一竞技平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